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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门诊疾病的申请和流程
都江堰鹏程疼痛医院   2012-06-16 17:29:54 作者:赵丽 来源: 文字大小:[][][]

一、成都全域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一)在我院如何办理特殊门诊?
    
答:1.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2.
我院在受理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申请后,根据病情提出治疗方案,确定所需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诊疗项目。按要求填写《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并加盖我院公章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并确定审核期起止时间后生效。

3.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在我院刷卡办理;每3个月办理一次。

4.患者只需要预先缴纳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费用。
二)、我院能办理哪些特殊疾病的特殊门诊?

答: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肺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

(三)、门诊特殊疾病在我院办的起付标准(门坎费)是多少?
    
答:起付标准:城镇职工200元,城乡居民100元。
四)、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期间需要住院,怎么办?
    
答:审核期内,参保人员需住院治疗的,该审核期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待审核期满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不得与住院费重复。
 
(五)、门诊特殊疾病审核期内产生外检或外购药品费用时应如何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内,因所核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需到上级或专科医院作特殊检查,应由主治医生提出意见,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确认,符合规定的外检费用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进行结算。因定点医疗机构暂无所核准的药品,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凭其医疗保险业务管理部门鉴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药品费并入本次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进行结算。

(六)、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怎样报销?
    
答: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公式:[一个审核期内门特费用总额-起付标准-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我院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92%,在此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七)、门诊特殊疾病办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门诊特殊疾病的审核期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生效。
      2.
一个审核期内需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由申请时核准的医疗机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确定变更时间。变更时间生效后产生的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3.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申请门诊特殊疾病。
      4.
门诊特殊疾病的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日。核准同意在家庭病床或门诊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必须单独开具处方,处方上应写明药品的剂型、规格、总量、用法及价格。
     5.
办理了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因探亲、出差等原因,需延长处方用量的,由医师注明理由和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方用量。

二、阿坝州城镇职工特殊门诊如何办理?

答:1. 提供二级甲等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检查报告和6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
2.
由我院医师开具双处方患者全额垫支药品或治疗费用,回参保医保局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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